远程教育
大连理工大学网络教育学院优秀学生、优秀毕业生评选通知
各相关学习中心:
为加强网络教育学生思想教育工作,促进学生全面素质的提高,树立刻苦学习、奋发成才的良好氛围,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提高学生的现代远程教育自主学习能力,发挥优秀学生的模范示范作用,学院决定开展2008-2009年度优秀学生和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评选要求详见附件《大连理工大学网络高等教育奖惩条例》。
一、评选时间
评选工作于2009年6 月10日开始。评选结果将于9月下旬在学院网站公示。
二、奖励及其它
学院将对优秀学生、优秀毕业生进行表彰,授予“优秀学生”及
“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并将评优记录归入
学生档案。
三、评选说明
评选过程应严格遵守评选要求的规定。获奖学生如查有不实,学院将追回其所有享受的奖励。
本次评选解释权归大连理工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四、评选工作组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大连市西岗区欢胜街1号
大连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邮 编:116011
联系 人:王宏伟
联系电话:0411-83684011
联系传真:0411-83680722
电子邮箱:whw@dlut.edu.cn
附件:大连理工大学网络高等教育学生奖惩条例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使学院业余学习的网络高等教育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鼓励学生勤奋学习,惩戒学生违纪行为,特制定本条例。
一、优秀学生
学院每年在学历教育的在籍学生中评选品学兼优者,授予“优秀学生”荣誉称号。具体规定如下:
1.评选范围:大连理工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学历教育的正式在籍学生,在学习期限内正常开课学习并在评选年度已参加过五科以上(含五科)课程考试(不含免修和免考的课程)者均可参加评选。
2.评选条件:
(1)遵守《大连理工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生手册》中的相关规定,无违纪行为记录;
(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异,在已经参加的课程考试中无不及格记录,当年度所参加的课程考试成绩平均分在85分(含85分)以上;
(3)积极参加校外学习中心组织的各种助学活动;
(4)积极参与网络学习,积极参与网上课程辅导、学习园地的BBS论坛等;
(5)积极主动为同学服务,在同学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6)能够较好地利用网络学习资源和优势,能够学以致用、理论联系实际,将本专业所学知识应用到社会工作中并有突出表现或有其他突出成绩和良好表现者可优先参评。
3.“优秀学生”原则上每年度评选一次,以符合评选范围的学生数作为参评基数,评选比例一般不超过参评基数的1%。
4.评选采取各校外学习中心推荐、学院审核的办法进行。参评学生在当地学习中心填写《学生评优申请表》,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至学院现代远程教育支持服务中心;学院审核确定评优学生名单并予以公示,评优记录记入学生档案。
二、优秀毕业生
学院在每年应届毕业生中评选品学兼优者,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具体规定如下:
1.评选范围:具备大连理工大学网络高等教育毕业资格的毕业生,均可在毕业年度参加评选。
2.评选条件:
(1)参加大连理工大学网络高等教育学习,通过毕业资格审核,符合毕业条件;
(2)遵守《大连理工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生手册》中的相关规定,在读期间无违纪行为记录;
(3)具有较强的自主学习能力,能够充分利用网络资源进行学习,在读期间成绩优秀,无不及格记录,所修全部课程平均分在85分(含85分)以上;
(4)毕业论文成绩在良好(含良好)以上,且获得学士学位;
(5)在读期间积极参与学院和当地学习中心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有良好表现。
3.评选优秀毕业生原则上每年度评选一次。
4.评选办法采取各地学习中心推荐、学院审核的办法进行。参评学生在当地学习中心填写《学生评优申请表》,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至学院现代远程教育支持服务中心;学院审核确定评优学生名单并予以公示,评优记录记入学生档案。
注:“优秀学生”与“优秀毕业生”称号不能兼得。
三、纪律处分
学生有违反学院相关规定者,学院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具体规定如下:
1.学生在报名时隐瞒个人真实学习经历,持不合格证书(含伪造及非国民教育系列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或伪造个人身份、学历证明材料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出,均予以取消学籍,追回各种录取或学习证件,所交各项费用一律不予退还;一切后果,均由提供者本人负完全责任。
2.考试违纪处分。(详见《大连理工大学网络高等教育学生考试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3.学生在学院论坛中发表中伤他人的辱骂性、骚扰性、恐吓性、伤害性、庸俗淫秽等言论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4.学生在网上公开作业题、习题或试题及答案供他人抄袭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校查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5.学生伪造或擅自涂改学生卡,或将其转借他人使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6.学生道德品质恶劣,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可以发给学习证明,但不得重新入学。
8.学生的各种处分记录记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