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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教育局转发关于开展泉州市中小学生“诚信之星”评选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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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教育局文件
南教政〔2012〕59号
南安市教育局转发关于开展泉州市中小学生“诚信之星”评选活动的通知
各中学、中心小学、市直学校、民办学校:
现将泉州市教育局、泉州市诚信促进会《关于开展泉州市中小学生“诚信之星”评选活动的通知》(泉教德〔2012〕76号)转发给你们,各校可按通知要求,择优推荐候选人1名,并按要求填写《推荐表》1份(格式见附件,A4纸单张打印,贴2寸免冠数码彩照),于
南安市教育局
关于开展泉州市中小学生“诚信之星”
评选活动的通知
泉教德〔2012〕76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学校:
根据闽诚促[2012]29号《关于开展福建省中小学生“诚信之星”评选活动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增强中小学生诚信意识,提高中小学生思想品德素养,营造诚实守信、积极向上的良好的社会氛围,树立诚信典型,发挥道德榜样作用,泉州市教育局、泉州市诚信促进会决定联合举办泉州市中小学生“诚信之星”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在我市开展 “诚信教育进校园”、“诚信教育示范学校”的基础上,进一步评选泉州市中小学生“诚信之星”,激发全市中小学生做有思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评选范围
全市中小学在校学生
三、评选条件
1.对自己诚信。自觉约束自己,举止言行以诚信为本,尊重自我,热爱生活,奋发努力,健康向上,敢于指出和抵制有悖于诚信的思想行为。
2.对他人诚信。尊重他人,宽容他人,真诚待人,与老师、同学和睦相处,乐于助人,与人为善,具有协作精神;言而有信,言必行,行必果,说真话,不说谎话,做不到的事不随便答应别人,答应别人的事要做到,遵守承诺。
3.对家庭诚信。热爱家庭,孝敬父母、长辈,不做“小皇帝”、“小公主”;提倡生活俭朴,合理消费;自信独立,自己的事情自己做,学会自我管理,能为父母分担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
4.对学校诚信。热爱学校、热爱班级、热爱老师和同学;自觉遵守《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勤奋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不抄袭别人的作业,考试不作弊;综合素质评价适当,正确评价自己;表现突出,有典型的诚信事迹,在学生中有良好的威望。
5.对社会诚信。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正义,不做违法乱纪的事;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社区服务和社会公益活动,富有责任心,有奉献精神。
6.对国家和民族诚信。热爱祖国,维护国家尊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弘扬伟大的民族精神,是个有理想,有抱负的人。
四、评选办法
1. 各县(市、区)教育局根据评选标准,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择优向市评选委员会申报,推荐人选应注意兼顾小学、初中、高中不同学龄段的学生。
2.市评选委员会复审后,将择优向省评选委员会申报,省评选委员会将按小学、初中、高中三个组别评选出20名“诚信之星”。
五、时间安排
1.宣传发动阶段(2012年11月-12月):学校通过升旗仪式、橱窗、广播、网络宣传“诚信之星”评选活动,在开展诚信教育进校园活动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树立典型,进一步倡导学生争当“诚信之星”。积极创设评优争先的氛围,发动广大学生积极参与,树立榜样的示范作用。
2.初评申报阶段(2013年元月—2013年3月):各地(校)按照评选条件,评出各地(校)的“诚信之星”,逐级上报。
3.终审评定阶段(2013年4月—5月)
泉州市中小学生“诚信之星”评委会对各地各校上报的“诚信之星”进行评定,最终公布评定结果,并择优推荐10名至省“诚信之星”评委会。
4.表彰阶段(2013年6月):公布“诚信之星”名单,颁发证书、奖品,并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
六、活动要求
1.请各县(市、区)教育局和诚信促进会高度重视“诚信之星”评选工作,并成立相应的评选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认真组织实施“诚信之星”评选工作,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推荐的候选人材料真实,事迹突出、典型。
2.各校应把评选活动当作开展诚信教育的良好机会,通过活动,树立典型,宣传典型,积极营造诚信校园氛围,进一步提高广大学生诚信意识,构建诚信校园。各县(市、区)推荐名额见附件1,市直中、小学校(含职校)各推荐一名学生参评。
七、报送要求:
候选人材料的书面文档和电子稿件由各县(市、区)教育局德育股(办)或市直学校统一汇总,于
附件:1.泉州市中小学生“诚信之星”名额分配表
2.泉州市中小学生“诚信之星”推荐表
泉州市教育局 泉州市诚信促进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