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05-07-01 作者:管理员 发布者:管理员 阅读 : 11453

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实施细则
闽劳技[1997]11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地、市劳动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
为了贯彻落实劳动部《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的通知》(劳部发[1996]362号文)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程序,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管理,保证全省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劳培司[1996]58号文)并结合我省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劳动部《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的通知》(劳部发[1996]362号文)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劳培司[1996]58号)并结合我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省所有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三条福建省劳动厅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本实施细则在全省的组织实施,各地、市劳动行政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地、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本实施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受劳动部、省劳动厅监督检查。

第二章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第五条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是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场所,承担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各项业务工作,并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的咨询服务和信息统计等工作。
第六条除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外,各地、市劳动行政部门、省直有关单位应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建点的原则,根据本地区、本行业推行技术工人持证上岗制度的要求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制订本地区、本行业三年内的建站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计划应包括原有鉴定站鉴定工种分布和申报建站的工种名称、鉴定等级和承办单位建站基本条件、地址等详细情况,年度计划应于每年元月十日前上报省劳动厅,省劳动厅审核后批准下达,同时确定审批权限。省属部门申报鉴定站由省劳动厅组织审批;地、市属部门申报鉴定站按省劳动厅确定的审批权限组织审批。
鉴定站根据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主要内容:
1.地、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省厅批准下达的建站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确定的审批权限组织审查或审批鉴定初、中级技术等级的鉴定站;
2.各地、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鉴定站的年审、评估及日常管理、监督工作;
3.受省劳动厅委托,地、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初、中级技术等级证书的核发。
第七条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实行年检评估制度。年检工作按照劳动部的统一要求,由省劳动厅统一部署,并按隶属关系和分级管理的办法组织实施,统一使用省劳动厅印制的年检报表。
1.年检的主要内容:职业技能鉴定年度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鉴定站(所)管理人员情况;鉴定站(所)设备、设施、检测手段;考评员考核鉴定费等是否符合标准;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各方面对考核鉴定工作的反映等。
2.年检办法;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应于每年二月中旬前完成自查工作,写出详实的自查报告并填写好年审表。经主管部门(单位)签注意见后报所属劳动行政部门。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鉴定站的自查报告和年审表,对所属鉴定站逐一进行年审。各地、市劳动行政部门于三月底之前对所属鉴定站的年审表签署意见后报省劳动厅,由省劳动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抽查,并于六月底前通报年审结果。
3.在职业技能鉴定站开展年检的基础上实行评估制度。每三年由省劳动厅对批准建立的职业技能鉴定站进行一次全面评估,评估内容:鉴定站管理、管理站场所与设备、考评员队伍建设、考务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社会效果等。在同一年度内,年审与评估不重复进行。
年检评估合格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由省劳动厅审核后予以公布;对成绩显著的鉴定站进行表彰、奖励。对年检、评估不合格的鉴定站予以通报批评,发出限期三至六个月内进行整顿的通知书,整顿期内不得开展职业技能技术等级鉴定工作,整顿期满后,应向省劳动厅申请复评,复评仍不合格的鉴定站或在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进行非法职业技能鉴定活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坚决予以撤消,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4.对不按照建站规划和年度计划,擅自批准计划范围外的鉴定站的地、市劳动行政部门,省劳动厅取消其委托审批权。
第三章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
第八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是在规定的工种、等级和类别范围内,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
第九条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两级,考评员可承担初、中、高级技术等级鉴定,高级考评员可承担初、中、高级技术等级鉴定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十条考评人员的任职条件是:
1.考评员必须具有本专业(工种)高级工、技师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且从事本专业(工种)5年以上工龄的资格;高级考评员必须具有本专业高级技师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2.考评人员应掌握职业技能鉴定理论和所鉴定工种的鉴定方法,熟悉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3.考评人员应遵守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参加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举办的各种形式培训班。
第十一条凡申请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单位,必须有相应工种、等级且符合考评人员资格的考评人员,每个工种应配备不少于3人的考评人员(饮食服务专业不少于5人)。
第十二条考评人员实行资格考核、认证制度。考评人员的考核在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指导下,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培训、考核、认证。
1.凡需申请建立职业热能鉴定站(所)的考评人员必须参加培训、考核,考核合格者由省劳动厅核发胸卡和“资格证书”。
2.凡未取得资格证书和胸卡的考评人员,由各地、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定排,报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分期分批参加培训、考核,由省劳动厅核发胸卡和“资格证书”
3.参加培训、考核、认证的考评人员申报材料应有本人填写的《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格审批表》、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职称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单位证明、本人近期一寸黑白免冠正面相片一式叁张。
第十三条考评人员的使用和管理:
1.在具有任职资格且经考核、认证合格的人员中聘用考评人员;
2.考评人员的聘任按分级管理原则,由省或地(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发给聘书聘用,聘书由省劳动厅统一印制;
3.应采取不定期轮换方式派遣考评人员,组成考评小组。考评小组设考评组长1人,全面负责本组工作,并最终裁决有争议的技术问题。考评组长应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一年以上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经验;
4.考评人员在同一个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内连续从事考评工作不应超过三次,考评小组成员每次轮换不应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应建立考评人员档案和年度考核制度,并填写省劳动厅统一印制的《考评人员年度考核表》。考评人员任期为三年,聘任期满由各相应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其作出综合评价报告,并报相应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对不符合考评人员条件或违反考评人员工作守则的,由发证机关取消考评员资格,收“胸卡”和“资格证书”。
第四章职业技能鉴定试题
第十五条职业技能鉴定统一命题,鉴定试题必须严格按照劳动部颁布的《技术等级标准》、《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以及劳动部的统一要求和办法编制。
凡劳动部已颁布的工种试题库,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从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题库提取;对暂未建立和颁布职业技能鉴定题库的工种,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编制试题,经省劳动行政部门审定后使用,并报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各地、市劳动行政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不得自行编制试题。
第十五条职业技能鉴定试卷应采用保密方式,以清样形式发送,发送的主要内容为:试卷、标准答案、评分标准、操作技能鉴定所需设备、工具和材料的清单等。
各地、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应于考核鉴定前二十天将各工种考核鉴定人数、等级报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收到报告后,应根据鉴定日期提前三天发送试卷清样。
试卷运行的各个环节应严格按照保密规定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试卷由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派专人送到考场,当场拆封,一旦发生失密,必须立即向上报告,采取相应措施补救。
第五章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
第十七条职业技能鉴定实行定期鉴定制度。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制定全年鉴定工作计划,报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分期分批发布鉴定公告,鉴定公告包括工种名称、类别、等级、专业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鉴定时间、地点以及报名条件等基本内容。
第十八条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应按规定程序履行报名手续,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负责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查,进行严格把关,申报考核鉴定的人员应提供本人学历证书、身份证、原技术等级证书和工作经历证明等有关材料,审查合格后报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核准后,由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签发准考证。
第十九条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负责考场管理和组织监考工作,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派员巡视检查,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工作人员、鉴考人员、考评人员、巡视员及有关人员须佩带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有关证件。
第二十条考评人员应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要求配备,由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派出。考评小组评定成绩应确定严格的工作流程,明确各环节考评人员职责,并签字负责。监考人员须遵守职业技能鉴定鉴考员守则,维护考场秩序,认真填写好考场记录。
第二十一条考核成绩由汇总记分员登记填写,考评组长、汇总记分员均应在成绩登记表上签字或盖章负责。
第二十二条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包括工考委)对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统计工作实行综合统计半年上报制度。各地、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包括工考委)于每年6月30日和下一年度的1月5日之前,将职业技能鉴定综合统计报表一式二份上报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汇总上报劳动部。
第二十三条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原则上不得从事异地考核鉴定,确需必要异地考核鉴定的,应由相关两地、市劳动行政部门协商同意后方能进行,并报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证书
第二十四条对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颁发国家职业技能技术等级证书。证书办理程序为:职业技能鉴定站将鉴定合格人员名单报相应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查后,报相应劳动行政部门核定证书,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严格按照劳动部规定的证书填写格式和编号办法统一填写,经劳动行政部门验印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负责将证书送交本人。
1.委托地、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验印所属职业技能鉴定初、中级技术等级证书;省劳动行政部门验印初、中、高级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证书。
2.凡违反劳动部关于《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和本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地、市劳动行政部门,省劳动厅取消其委托验印权。
3.在鉴定考核机构处盖省(或地、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印章;在证书照片下角处盖省(或地、市)劳动行政部门培训、考核(或鉴定)专用钢印。
第二十五条专业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鉴定的单项合格成绩,两年内有效。
单项成绩不合格者允许在二年内补考,原则上安排在30天以后进行,由本人提出补考申请报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经批准,方可进行该项目的补考,补考合格者可发给相应技术等级证书。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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