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发展
共青团南安市侨乡综合高级中学团员违纪处分条例
为进一步规范对违纪团员的处分,充分发挥处分条例教育团员的目的,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工作条例》和《南安市侨乡综合高级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1条 处分原则
对违反校规、校纪、团纪的团员,应以事实为依据,根据性质不同、情节轻重及本人认识态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团纪处分是加强团组织战斗力的重要保证,也是提高团员自觉遵守纪律的重要途径,执行团纪处分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第2条 处分种类
㈠ 对于不执行团的决议、违反团章规定的团员,视情节轻重和本人认错态度,分别给予下列处分:⑴警告;⑵严重警告;⑶撤销团内职务;⑷留团察看;⑸开除团籍。
㈡ 留团察看的时间为六个月或一年。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得作青年入团的介绍人。留团察看期满,改正了错误的,应当及时恢复其团员的上述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团籍。
第3条 处分界限
㈠ 反对党的基本路线,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者,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㈡ 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擅自成立政治性的团体或跨校、跨地区的社团者,给予留团察看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㈢ 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生活秩序,鼓动组织罢课罢考,聚众起哄闹事,乱贴大小字报,破坏安定团结者,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留团察看或以上处分。
㈣ 团员无正当理由,不缴团费,一个学期累计三次不参加政治学习、不过团组织生活或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㈤ 团员无正当理由,不缴团费,不过组织生活或连续六个月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者,均视为自行脱团。
㈥ 团员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南安市侨乡综合高级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分的,视其认错态度作出相应(或从严)的团内处理。
第4条 处分权限
㈠ 对违纪团员的处分,应由团支部如实填写《违纪团员处分审批表》,并报校团委审批。
㈡ 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处分,由校团委审批,经党支部审查同意并备案。
㈢ 留团察看、开除团籍处分,由支部签署意见,经校团委同意,报校支部审批。
㈣ 团员自行脱团,应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经校团委同意,报校党支部审批。
㈤ 特殊情况下,由校团委直接处分。
第5条 处分附加
㈠ 受团纪处分者,取消其两年内参加校级优秀团员、优秀团干称号的评定资格;建议学生处取消其参加评优及奖学金、助学金评定资格。
㈡ 团干违反校规校纪,除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外,一律撤销团内职务。
㈢ 受各级团纪处分者,按审批权限在支部、年级、学校范围内公布。
㈣ 受团纪处分后,经教育不改、表现差或继续违纪者,给予更高一级的处分。
第6条 团员申诉
㈠ 各团支部在查清被处分者的错误事实基础上,须将错误事实与本人核对,如本人持有异议,应及时复查核实。
㈡ 受处分的团员应在处分决定上签字,但签字与否不影响组织处理,如对其所受的处分不服,本人可保留意见,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10日内提出申诉,所在团支部在10日内必须负责处理或迅速传递,不得扣压。如处分确属不当,应实事求是地予以改变或撤销,如团员申诉不正确,应进行耐心的说服教育,坚持错误无理取闹者,应予以加重处理。
第7条 处分鉴定
㈠ 受留团察看处分者,在察看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的,经本人书面申请,由所在团支部填写《违纪团员撤消处分鉴定表》,并报校团委批准,可按期解除察看。
㈡ 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处分者,一年内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的,经本人书面申请,由所在团支部对其受处分后的表现作出鉴定和结论,填写《违纪团员撤消处分鉴定表》,报校团委。
㈢ 有显著进步表现者,根据具体情况可提前给出结论。
第8条 附则
㈠ 团支部上报的处分团员的审批材料应包括:《违纪团员处分审批表》、调查证明材料、受处分人的检查。
㈡ 团支部应加强对本支部受处分团员的管理和教育,对处分后的表现应客观给予审查和鉴定,并根据本人的申请,及时给出结论。
㈢ 团支部上报撤消处分的材料应包括:受处分者本人的书面申请、《违纪团员撤消处分鉴定表》。
共青团南安市侨乡综合高级中学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