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能鉴定
关于执行《国家职业标准编制规程(2023版)》申报条件的通知
各设区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共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省级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年版)>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31号)要求,现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就执行申报条件等有关内容提出以下要求:
一、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含院校)应严格按照《规程》第一部分附录5《申请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条件》(以下简称“申报条件”),组织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具体内容见附件)
二、企业面向本企业员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开展自主评价的,可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结合企业工种(岗位)特殊要求,制定企业评价规范,对申报条件进行适当调整报送各级鉴定中心备案后实施,原则上同一个备案期内不做调整。
三、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参加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评价时,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0﹞96号文)相关规定免于理论考试。
四、院校本专业的在校生参加认定时,理论考试成绩可由本专业(科目)结课考试成绩或以过程考核结果作为取证依据,方案报各级鉴定中心备案后实施。
五、2023年8月30日后新颁布《国家职业标准》申报条件作出调整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六、各地、各评价机构应健全职业技能评价工作制度,加强对考生申报条件的审核工作,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评价管理,确保评价质量。
七、本通知自2024年2月1日起执行。
附件:《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年版)
申请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条件
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2023年12月29日
抄送:省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2023年12月29日印发
附件
《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年版)
申请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条件
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一)年满16周岁,拟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二)年满16周岁,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一)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
(二)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3年。
(三)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技工院校或中等及以上职业院校、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三、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一)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0年。
(二)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4年。
(三)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四)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以上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五)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取得高等职业学校、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六)取得经评估论证的高等职业学校、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四、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一)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
(二)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并在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三)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四)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2年。
(五)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满2年的技师学院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学生。
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
(一)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
(二)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中级职称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并在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三)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