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禁烟控烟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6-03 作者:管理员 发布者:管理员 阅读 : 3290

  

南政办〔2016128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

加强全市禁烟控烟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雪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烟草危害是当今世界最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之一,是人类健康所面临的突出但可预防的危害因素。我国吸烟者人数众多,吸烟和二手烟暴露十分普遍。为切实履行烟草控制职责,努力开创控烟健康教育新局面,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福建省爱国卫生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禁烟控烟工作通知如下:

一、控烟范围

    (一)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福建省爱国卫生条例》的规定和《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及管理办法》的要求,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包括:

1.托儿所、幼儿园、小学的室内外区域,其他各类学校的教学场所、图书馆、学生宿舍等室内区域;

2.儿童福利院、少年宫、少年儿童活动中心的室内外区域;

3.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的室内外区域和其他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外区域;

4.影剧院、音乐厅、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各类公共文化场馆的室内区域;

5.体育场馆的竞赛区、运动员区、观众区;

6.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室内会议室和提供公共服务的室内区域;

7.公用事业、金融机构的室内营业区域;

8.公共汽车、出租车、长途客运汽车、客渡轮、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内部及售票室和设置在室内的站台;

9.电梯内部及其室内等候区域;

10.法律、法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不得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并确定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二)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福建省爱国卫生条例》的规定和《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及管理办法》的要求,室外公共场所应当控制吸烟,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吸烟室,吸烟区(室)外的其他区域禁止吸烟。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吸烟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与非吸烟区有效分隔;

3.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主要通道;

4.设置独立有效的通风换气装置;

5.设置醒目的标志;

6.配置烟灰缸(盒);

7.设置吸烟有害健康等控制吸烟的宣传警语。

二、控烟标准

各类禁烟场所要达到两有三无(有禁烟标识、有人管理,无吸烟者、无烟具、无烟蒂)的标准:

(一)禁烟场所有明显禁烟标识,有条件的单位和场所要利用电子屏幕滚动播放禁烟标语。

(二)各单位和场所都要建立禁烟制度,加强宣传教育,落实禁烟劝导员,及时发现、有效劝阻吸烟行为。

(三)禁烟场所内无人吸烟,禁烟区域地面无烟蒂。

(四)单位会议室及其他禁烟场所不得放置烟灰缸。

(五)禁止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或者利用新闻媒体发布烟草广告。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职责,强化分工协作。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范围禁(控)烟管理工作:

 1.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师生烟草控制健康教育,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等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控烟工作的意见》,在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和高等学校开展控烟工作,并对无烟学校的创建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2.卫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禁烟工作的监督管理,按照卫生部等四部门《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巩固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创建成果,实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共卫生机构和医疗机构全面禁烟;

 3.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共汽车、出租车、长途客运汽车、客渡轮、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及相关场所的控烟宣传和控烟监督管理工作,在交通工具内及售票室、室内站台和等候室等除吸烟区外的场所实现全面禁烟;

 4.公安部门:负责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控烟宣传和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福建省爱国卫生条例》有关规定,对违反此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5.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餐馆、饭店、药店等经营场所从业人员的控烟宣传和控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加强各类媒体和场所烟草广告、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支持爱国卫生宣传和公益性控烟广告,对违反《广告法》、《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和《福建省爱国卫生条例》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6.文体新局、旅游部门:分别负责对文化、娱乐、公共体育场所以及旅馆、旅游景点的控烟宣传和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吸烟和二手烟危害的宣传,营造社会控烟氛围。

 7.工会、团市委、妇联等团体:根据各自的职能,在职工、青少年、妇女中普及宣传吸烟和二手烟危害,教育公众,尤其是青少年、妇女远离吸烟和被动吸烟的危害;

 8.爱卫办、疾控中心:组织指导各级各类机关的健康教育和无烟创建工作,对各级各类机关的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9.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场所的健康教育和控制吸烟工作,并对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完善控烟制度,做好表率作用。

    各单位要成立禁烟组织机构,制定禁烟工作制度,机关内部公共办公场所禁止吸烟,会议室、传达室、楼道、食堂、洗手间、电梯、走廊等部位要张贴禁止吸烟标识,上述场所不得摆放吸烟用具,机关内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吸烟区(室),机关内部要禁止销售、提供烟草制品,禁止烟草广告,公务活动承办单位不得提供烟草制品。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干部职工控烟、戒烟的阶段性目标,确保禁烟工作稳步持续开展,努力建成无烟机关。卫计和教育系统作为服务特殊群体的两个系统,要切实做好表率带头作用,在全市医疗卫生单位、学校开展全面禁烟工作,巩固无烟医院、无烟学校成果,确实履行控烟职责。

    各单位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公共场所禁烟规定,以实际行动做出表率。在公务活动中严禁吸烟,不得在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公共文化场馆、公共交通工具等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也不得在其他有禁止吸烟标识的公共场所吸烟。倡导机关工作人员不吸烟、不备烟、不敬烟、不送烟,自觉维护法规制度权威,自觉维护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的形象。

(三)明确禁烟范围,落实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明确法律、法规规定的禁烟场所、控烟场所,按照控烟工作要求,督促相关公共场所认真落实禁烟控烟要求。一是建立健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责任制,明确监管部门;管理人员佩带标志,对吸烟者进行及时劝阻,制止公共场所内的吸烟行为,加强日常禁烟控烟工作的管理。二是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各类禁烟场所不得设置室内吸烟区(室)。室外设置的吸烟区应与禁止吸烟区有效分隔、设置明显标识,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通道;三是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四是禁止吸烟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吸烟用具等。

(四)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

     全市范围内利用多种形式开展禁烟控烟宣传,积极开展内容丰富的健康教育活动,使广大市民了解烟草的危害,掌握控烟戒烟的方式方法,树立健康理念,养成健康的生活方式。疾控部门加强对全市禁烟控烟工作的业务指导、培训,定期组织开展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宣传、新闻、文化、教育、卫计、环保部门和工会、团市委、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动员各方力量,大力普及吸烟危害健康的科学知识。各机关、公共场所要利用板报、网络开展禁烟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展开群众性戒烟活动,鼓励创建各种无烟场所。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群众对禁烟控烟保障健康、保护环境的认识,营造良好的禁烟控烟氛围。

(五)加大检查力度,确保取得实效。

     各相关单位要依据禁烟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分工,加大对本机关和所辖公共场所禁烟控烟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要建立经常性的自我检查督导制度,建立控烟监督员队伍,依法履行控烟义务。市爱卫办要不定期组织各成员单位对全市各级各单位、各类公共场所进行控烟检查,并将结果全市通报。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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